【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12日,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通知明确,从事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企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均需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标准方面,普通货物运输业务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旅客运输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运输按1.5%提取。对于同时开展多项业务的单位,能够分别核算的按业务类别分别提取,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标准提取。
通知对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投入运行不足一年的单位当年据实列支;月初结余达上年应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暂停提取;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出现赤字的应于年末补提,连续两年补提的可提高提取标准。对于外购成本较高的业务,可按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成本的净额作为提取依据。
在使用范围方面,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装置;铁路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维护;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国家铁路局表示,此举旨在推动铁路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有效提升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推动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从事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铁路运输单位)。
(一)铁路运输单位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提取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二)铁路运输单位同时开展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以及其他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提取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投入运行不足一年的铁路运输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四)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提取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直至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提取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五)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安全生产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六)铁路运输单位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依据。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铁路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4.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5.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
6.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二)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执行负面清单制度。下列支出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负面清单,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1.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范围: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铁路的养护费用。
2.购置、安装和使用车辆定位、视频监控、船舶导航定位和电子海图等支出范围:购置、安装和使用船舶集装箱定位及物联网设备支出。
3.应急能力建设支出范围: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范围: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善后处理等费用;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5.安全检查、评价、咨询,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6.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相关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范围: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检查记录仪等必要设备以外的办公用品支出;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7.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范围:铁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费等费用。
8.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范围:“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9.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范围: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测费用、年审费用、维修费。
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范围:法定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11.其它直接相关支出范围: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安检、保安岗位人员工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铁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三)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支出事项,由铁路运输单位按照“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隐患或安全风险”的原则,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四)安全生产费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以下方面的支出需求:
1.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重点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支出,实施重大风险、较大风险降级所需的检测监测技术或工程治理措施支出;
(五)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集团总部(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统筹实施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六)委托运输管理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受托方提出的安全投入建议,及时、足量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强化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和按期完成。
(七)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生产经营单位铁路运输业务安全生产费提取额度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中加强统筹,保障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条件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八)其他不在安全生产费支出范围,但为达到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应当由成本、大修、更新改造等其他计划安排。铁路运输单位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一)铁路运输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加强日常教育培训。
(二)铁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推进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有效实施。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统计上报。
(三)铁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站(段)安委办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安委会会议、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等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支出项目,监督落实本单位优先保障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需求,督促项目落实见效,不断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铁路运输单位财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规范使用。
(五)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以及支出的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六)铁路运输单位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应提取金额60%的,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向所在地地区铁路监管局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七)铁路运输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将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安全监管,动态掌握辖区内提取和使用情况,推动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内容,督促铁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制度办法,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加强规范管理。
(二)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及时受理有关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典型案例曝光;要强化与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沟通和政策解释,积极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形成监管合力。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无正当理由大量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铁路运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建立事故倒查机制,对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单位,事故调查组要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强化相关责任追究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执行,《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财〔201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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