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家里有小孩,为了家人安全我才在自家门口安了可视门铃。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
因同楼层有一家在门口安了可视门铃,邻居间多次爆发矛盾,最后一方诉至法院。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因此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加。
安在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因摄像头引发的纠纷。
白某与何某是洪雅县某小区同楼层业主,该楼屋为T字型,有四户住户。白某住横向右端的01号,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何某住竖端03号,该楼层的两部电梯在T字横向的中间。
何某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智能监控可视门铃。据产品说明书,该可视门铃具有摄像存储功能,访客身份识别、门前逗留徘徊报警、超广视角、超清夜视等功能,可通过手机终端远程操控。
白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本人及亲人出入,侵犯其隐私,影响其生活,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
白某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害,消除采集信息,移除家门口正对电梯口的摄像装置,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案涉可视门铃正对着两部电梯,进出电梯及该楼层的竖向过道全部区域及横向过道中间段在监控范围内。
从现勘情况看,该监控能拍摄到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
庭审中,原告白某表示该监控侵犯其隐私,造成其“精神恍惚心生不安”,已影响到其正常生活。
被告何某辩称,家中有小孩,安装可视门铃初衷是保护家人财产安全,且安装自家门口,可视范围是楼道间公共区域,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故意,其内容储存期仅2天。
法官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在家门口安装的智能监控可视门铃是否侵犯了邻居白某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可视门铃监控范围可以覆盖白某进出电梯及门前的走道区域。该区域主要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可以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
案涉可视门铃能拍摄到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该信息与白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有所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何某安装可视门铃的初衷虽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其安装可视门铃时未征得同层住户同意且该监控门铃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白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
法院判决后一周,被告何某主动联系法官,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DB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洪雅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雪梅联系原告白某,组织双方和解。
王雪梅结合《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逐一向双方进行了说明,又从情理的角度告知双方远亲不如近邻,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限度内,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经过释法明理,何某当场支付了白某因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表示已改变可视门铃位置,现在监控只对自己家门口。白某对此表示同意。
“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已成为群众最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对公民安装人工智能摄像头进行了规范,提醒大家注意。”
王雪梅表示,该案系因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而导致的纠纷,涉及到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邻里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新型邻里关系既要发扬传统邻里文化中的互助互爱,又要倡导互相尊重不互扰的邻里自觉。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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